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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案例揭露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并后果自负(2)

来源:投资虚拟货币责任编辑:投资虚拟货币2019-12-14 02:09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陈某莲因投资IPC国际集团的“马币”与余某枝存在资金往来,并多次向余某枝的银行账号累计转款19万余元。之后,IPC国际集团网站关闭。

 

2019年7月,陈某莲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余某枝返还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投资虚拟货币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在上述八个典型案例中,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相关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同时该公告也提醒投资者,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虚拟货币

 

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故对于上述八名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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