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婷公司代理商发展下线推广产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除了行政处罚记录和被指涉嫌传销、夸大宣传等被诟病,康婷公司还涉及多起诉讼案。其中,有至少3起诉讼案被告借推销“康婷瑞倪维儿”美容产品的名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被告不包含康婷公司。此外,在至少2起诉讼案中,原告称经无资质的美容机构介绍,用了多种康婷瑞倪维儿的化妆品后引发皮炎等症状,被告康婷公司被判无责。
据《席某某、闫某某、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席某某在镇原县县城经营“荣荣”养生会馆,2012年经杜某某、道某某(均已判刑)介绍,向杜某某缴纳了16100元后,成为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婷公司)“瑞倪维儿”产品的中级代理商。2013年,席某某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直销区域(天津市)外以直销为名,借在庆阳市、平凉市的各美容院和化妆品店推销康婷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儿”化妆品、保健品之机,先后发展闫某某、胡某某、柳某某、肖某某等人为下线并组成骨干成员,采用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形式,获取公司返利,并组建“陇驰团队”微信群,以产品推介会形式对目标人群进行宣传。集会活动由被告人席某某组织领导,郝某某为讲师,闫某某为主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为现场工作人员,会议现场悬挂横幅、锦旗渲染气氛,并当场发放宣传单,鼓动参会人员购买“瑞倪维儿”产品,先后在庆阳、平凉境内发展下线。
该组织成员均称席某某为席总、闫某某为闫总,下线称呼上线为老师,发展的下线所缴的入门费为上线的业绩,业绩越大所获得的公司返利就越多。天津康婷传销
经法院查明,2013年,康婷公司采取返利和碰撞的销售模式,所缴的入门费为三个层级,即VIP会员3220元,中级代理商16100元,高级代理商32200元。第一个下线交3220元,上线获得四十元的点位费,第二个下线交3220元,便产生碰撞,上线获得680元的返利;第一个下线交16100元,上线获得五个点位费即200元,第二个下线交16100元,便产生碰撞,上线获得3400元的返利;第一个下线交32200元,上线获得十个点位费即400元,第二个下线交32200元,便产生碰撞,上线获得4000至6000元不等的返利;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得的返利也就越高。成为VIP会员,可享受终生五折提货的优惠;成为中级代理商,可享受第一次五折提货,以后终生二折提货的优惠;成为高级代理商,可享受第一次五折提货,以后终生二折提货,公司免费发放产品的优惠。
为鼓励该组织成员发展下线,完成业绩积累,康婷公司还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即完成三万元业绩奖励数码摄像机一台,完成八万元业绩奖励笔记本电脑一台,完成十五万元业绩奖励泰国旅游一次,完成三十万元业绩奖励欧洲旅游一次,完成五十万元业绩奖励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一辆。
2014年,公司改为直销返利返产品模式,即把原来的现金返利改为产品返利,享受较大折扣的优惠,购买3220元成为会员,不返现金,享受五折优惠,公司发价值6440元产品;购买16100元成为中级代理商,享受五折优惠,公司发价值32200元产品;购买32200元成为高级代理商,享受五折优惠,公司发价值64400元产品。
在该传销组织运行过程中,下线向各自上线逐级上报新加入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最终由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康婷公司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通过网络上报下线信息至康婷公司,康婷公司收到货款后,向购买产品相关人员发货,并根据一定的返利规则以“宣传费”的名义向会员转入返利,被告人席某某等人以此运行方式赚取公司返利,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被告人席某某发展下线柳某某、胡某某、闫某某、肖某某等人,组建的传销组织层级已超过三层,参与人员三十多人。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席某某、闫某某、郝某某等人组织近百余人再次在镇原县昊鑫宾馆二楼非法集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最终,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对被告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闫某某、郝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案被告方并未包含康婷公司,该公司并未担责。
康婷公司一年入账传销金额2000余万 远超实际产值
同样,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晁某甲、余某、林某等人在经营美容院过程中推销康婷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系列产品,自2013年起,为牟取更多的利益,被告人杨某乙、晁某甲等人组建了群英体系,以康婷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产品为依托开展传销活动,加盟者分别缴纳3220元、16100元、32200元购买产品后,即成为康婷公司的初、中、高级会员,并有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牟利,共计可发展十层下线。被告以津贴、点位奖等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先后在安徽蚌埠地区发展会员300余人、收取加盟费400余万元。天津康婷传销
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对此案得二审判决书显示,康婷公司产品的直销范围仅限天津市(六个区),但其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产品入库报表以及同期的销售报表,证实了康婷公司销售收入远超过其实际产值。截至案发,从2013年至2014年,被告杨某乙转至康婷公司在“快钱支付清算信息公司”开设的账户的传销资金高达2000余万,其本人也获得了 355万余元得返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了被告人杨某乙经手的传销活动资金2568.432万元。最终,杨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被告至少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样,此案被告方也未包含康婷公司,该公司未担责。
消费者起诉康婷称使用其化妆品后脸部受损 康婷被判不担责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在康婷公司被当为被告的诉讼中,该公司也往往能“免责”。2014年12月25日,南京的段女士在张燕开办的思慕美容院(未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推荐了康婷瑞倪维儿产品,并交了16100元预付货款,但收据显示的收款人为张燕的朋友王永霞。被告王永霞对段女士口头承诺,16100元的货款可获得32200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