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行为的范畴(范围)不同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三种传销(行政违法)行为,即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以及团队计酬行为。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行为仅包括“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两种经营形式,团队计酬的传销形式没有包含在该罪的认定要件之中。
拉人头是单纯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而团队计酬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分销失控变传销
一般而言,社交电商经营者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而没有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的情形,则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立案(追诉)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