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称存在法律软肋
一阵旋风般的打击过后,北海市的传销在2010年下半年再次出现了反弹。
对此,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有着诸多无奈。王晓略告诉本刊记者,最近几个月,公安人员打掉了几个会场,每个会场都是二三十人以上的。但最终,没有一起达到判刑标准,“而且30个人的口供都一样,全说来旅游的,其他一问三不知,你说我们怎么抓?只能关一天,就让他们排队出去了。之前报案的民众很愤怒,我们也没办法跟他们解释。到最后,抓过的人继续做,遣送回老家的人又跑回来了,抓来抓去,见到的总是老面孔。”
马丽阳很体谅政府的苦衷。“他们有时即便找到了窝点,人家不承认,又找不到明摆着的证据,也没法抓人,顶多提醒一下,说传销是违法的。警察走了,上线就会对新来的人说,看,警察在保护我们。”
王晓略认为,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2010年5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追诉标准二”,要求“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定罪必须符合“下线发展3个层级,30个以上下线”。
莫增海形容,追诉标准无异于给了他们当头一棒,“现在的传销体系发展不到30个人就出局了,而且由于他们行业内部的保密性,抓一个人顶多招出3个人,没法定罪。我们只能用劳动教养的方式惩罚那些发展了下线,但检察院又不能起诉的人。”
“目前的追诉标准是不是真的妨碍到司法机关大胆干预和打击,北海公安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实际,是不是存在推卸责任,这些都不好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但无论如何,法律规定传销是犯罪行为,不管是组织领导,还是参与,公安都应该介入和阻止,不是非要达到多大规模才去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