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十年反传销经验,北海资本运作传销投资69800老总四年运作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北海资本运作传销投资69800老总四年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收取传销申购款。
2016年年初,被告人谢某某经潘某某(另案起诉)介绍,在北海市银海区缴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徐某某(另案起诉)的直接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后,谢某某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加入传销,成为其伞下人员,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后,又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谢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10月,谢某某晋升为传销体系老总级别,用个人名下银行卡收取传销申购款,领取老总返利。至案发时止,谢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体系图等书证;2.同案人杨某某、潘某某、徐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北海资本运作传销
5.讯问笔录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谢隆建,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900911101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夏茂镇罗坑村156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隆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6年年初,被告人谢隆建经潘泽新(另案起诉)介绍,在北海市银海区缴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徐贤浩(另案起诉)的直接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后,谢隆建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林晓翠、张小英、黄桂凤等多人加入传销,成为其伞下人员,林晓翠、张小英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后,又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谢隆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10月,谢隆建晋升为传销体系老总级别,用个人名下银行卡收取传销申购款,领取老总返利。至案发时止,谢隆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三级以上。
1.抓获经过、体系图等书证;2.同案人杨斌斌、潘泽新、徐贤浩等人供述;3.被告人谢隆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隆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北海资本运作传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隆建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隆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隆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隆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北海资本运作传销
检察官:李利红
1.被告人谢隆建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资本运作传销
5.讯问笔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