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龙集团: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5年10月29日 19:04:31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公告编号:2015-091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龙集团”)近日收
到自然人宋杰提起的关于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力”、
“优力互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起诉状》。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诉讼事项
的具体情况,公司对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案号为2015
年朝民(商)初字第49610号民事传票,通知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到庭应
诉,审议自然人宋杰与新余高新区优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优
旎投资”)、姚松、天龙集团之间的关于北京优力股权转让纠纷事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宋杰
被告一:新余高新区优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姚松
被告三: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姚松与新余高新区优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北京
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资转让协议书》;
(2)判决撤销新余高新区优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广东天龙油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相关依据:
200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姚松两人共同成立了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
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三层302室。
2014年8月26日,被告姚松以人民币12,260,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优力
互动公司85%的股权,2014年12月3日和2015年1月12日,被告姚松将优力
互动公司的股权分两次转让给了被告新余高新区优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新余高新区优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负责人为姚松。
2015年3月9日,被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高新区
优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6,600,000
元购买了10%的优力互动公司股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三被告姚松、新
余高新区优旎投资管理中心和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
使原告在不掌握实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关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对本次诉讼的说明
1、关于公司收购北京优力10%股权实施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关于收购北京优力10%股权的公告》,拟使用自筹资金2,660万元收购北京
优力10%股权,并保留收购余下90%股权之选择权,后续根据北京优力2015年度
审计报告之经营成果确定是否实施继续收购;
2015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10%股权项目的议案》;2015年3月4日,公
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015年3月9日,公司与姚松、冯羽健、优旎投资、缪永建(北京优力股
东之一)签署了《关于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
作协议》”),决定收购优旎投资持有的北京优力10%股权,并保留收购北京优力
剩余90%股权之选择权;
2015年4月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北京优力的股
东由优旎投资、缪永建变更为优旎投资、天龙集团、缪永建;
2015年4月17日至22日,公司分四次共支付股权转让款26,600,000元至
优旎投资的指定账户。至此,公司收购北京优力10%股权工作正式完成。
根据上述《合作协议》之规定,若北京优力2015年度经公司聘请的审计机
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达到或超过
2,660万元的,公司将按照协议规定的北京优力10%股权的价格水平在2015年审
计报告出具后的合理期限内收购北京优力剩余90%的股权。
2、公司关于本次诉讼的意见
经核查北京优力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中
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公司收购北京优力10%股权前,原告已转让其持有的北
京优力全部股权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与优旎投资已根据《合作协
议》的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股权转让系公司与北京优力的股东依
据各方达成的合作条件进行的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持有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10%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在2015年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根据《合作协议》5.2款、5.3款之约定,姚松、冯羽健及优旎投资、缪永
建承诺,优旎投资为北京优力之名义及实际出资人,优旎投资所持北京优力股权
的出资均已足额缴纳;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质押、查封、冻结、
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等权利瑕疵;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根据《合
作协议》第6.4款之约定,如果因姚松、冯羽健、优旎投资、缪永建及北京优力
违反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导致本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公司有权单方
解除本协议,且优旎投资应向公司退还公司已向优旎投资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加
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公司有权向姚松、冯羽健及(或)优旎投资、缪永建
主张 300 万元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不能完全弥补公司为履行本协议所花费的
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的,则由姚松、冯羽健及
(或)优旎投资、缪永建向公司补足该等费用。
基于上述情况,除公司败诉且姚松、冯羽健及优旎投资、缪永建不按照《合
作协议》履行承诺及违约责任情形外,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
影响。
若诉讼持续较长时间,可能会影响公司后续对北京优力90%股权收购工作的
进度。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松、冯羽健、新余高新区优旎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缪永建关于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