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祝伟 通讯员 朱林朝 张扬)以网络营销为名收取费用拉人头发展下线,从事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记者昨悉,3名传销“B级经理”因犯组织传销罪被孝南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刑,并处万元罚金。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四川安岳县女子文某、四川攀枝花女子彭某、四川安岳县男子彭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天狮集团”,租住在我市玉泉南路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团伙要求发展人员以购买所谓的“天狮集团”化妆品(a价值2800元一套)的方式缴纳费用,成为公司业务员后再按照发展下线人数以及购买“产品”的套数逐步升级,并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奖金。
据警方介绍,该团伙在孝感共发展下线100余人,文某、彭某、彭某某在此传销团伙中为“B级别领导”,负责收取费用、进行登记、计算和发放奖金。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彭某、彭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遂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文某有期徒刑10个月,彭某、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3人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