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三)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
(五)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引发潜在的危险的;
(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七)一些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一些需要约谈的情形。
据悉,目前我国在工商约谈中普遍的做法是:
一、规定约谈对象。通常是辖区下列的经营者会被作为重点约谈对象: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的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力的经营者;因消费侵权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经营者。
二、约谈内容包括:通报辖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消费者侵权案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等情况;明确指出被约谈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责令被约谈经营者就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限期提出整改措施。
企业被约谈,表明违规行为已得到行政主管部门重视,被约谈后会被媒体曝光,这对企业信誉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被约的企业都会给予重视并积极整改。
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企业不整改、或阴奉阳违的问题。据披露,为保证约谈制度的威慑力,目前已实行约谈制度的行政部门,均出台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核查等办法,约谈与依法处罚并不矛盾,不是以约谈替代处罚,也不是约谈后不再处罚。
据悉,青岛市正在酝酿出台《直销企业行政约谈制度》,将针对“直销企业经销商之间暗流涌动,不正当竞争、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直销企业对经销商的掌控能力明显不足,甚至出现个别经销商挟持直销企、业的怪现象。因退换货而引发的直销员、经销商投诉举报直销企业涉传,成为2016年度直销监管的主要问题之一;个别企业在此类投诉处理上重视不够,甚至消极应对。跨区域、跨产品审批范围等违规直销行为甚至是涉嫌传销的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规范管理,强化行政指导在加强行业自律、营造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