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康利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遭查处并被罚没近250万
时间:2016-06-04 17:56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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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嘉康利违规直销被罚没近250万 1 当事人: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 处罚时间:2016年3月10日 处罚结果:没收销售收入1984677元,罚款500000元 经查,2014年8月12日,当事人召开全民健身万里行会议。当事人经销商
当事人: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
处罚时间:2016年3月10日
处罚结果:没收销售收入1984677元,罚款500000元
经查,2014年8月12日,当事人召开全民健身万里行会议。当事人经销商代表、认证讲师在会议上向他人夸大介绍了公司产品的功效,内容包括:“糖尿病也好了吧,癌症也好了吧,牛皮癣也好了吧。我们的维唯思有一个神奇的功效,它能够保护和修复我们已经受损的DNA,这是人类的奇迹”等。上述宣传内容中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均没有任何依据,属于不实宣传。

在会议中,有邱某等9人上台讲课。通过调查,上述9人都存在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问题。
由于邱某等9人没有取得直销员证,上述行为构成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9人分别给予处罚。
在调查邱某等9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中,朝阳分局发现当事人通过上述9人以直销的方式销售的商品中有非直销产品。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上述9人在未取得直销员证的情况下,采用直销方式推销该公司产品,9人销售共计2258805元,其中非直销产品1984677元。
当事人于2008年获得直销牌照,目前获批直销区域为北京市和广东省广州市。当事人目前共有40款非直销产品,有15款直销产品在北京市和广州市以直销方式进行销售。
朝阳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夸大宣传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之“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对当事人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销售收入1984677元,罚款300000元。
如何对直销进行有效务实的规范监管,是考验监管部门提高新型市场管理能力的重要课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总结多年监管工作实践经验,以强化主动执法作为首要手段,指导直销行业规范发展应该已成基本共识。
由于在运作中人员高速发展流动以及营销宣传高调急迫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负面,直销模式一直以来都伴随着争议。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直销行业的发展确定了明晰的规则,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规范、监管直销企业的法律依据。但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内直销市场特别是直销企业自身规范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集中体现在突破法律规定边界,围绕“隐性存在”的多层次与团队计酬模式,刻意采用多种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由此造成团队人员松散化管理而引发多种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且必须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实际中,一些直销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与推卸责任,在直销员招募中采用各种方式进行违规操作,如采用大量培训却少量发给直销员证或借用“优惠顾客”“销售顾问”等多种名义的方式刻意弱化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直接关系,模糊直销员的法律定位。
直销企业的直销范围限制规定是指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区域必须满足通过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等条件。实际中,直销企业突破审批区域开展直销活动的问题较多,突出方式是利用发展具有独立经营资格(持有经营执照)的经销商以开展“传统营销”为名或非直销区域发展人员不核发直销员证等方式“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这方面有3种违法方式:直销《直销产品范围公告》之外的产品,直销非本企业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非经审批的本企业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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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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