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九江7月20日电(通讯员 鲍观升 戴思思)被害人明确拒绝加入传销组织,为了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传销组织其他成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由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2014年5月2日晚22时许,赵某(已判刑)和刘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田某骗进位于九江市浔阳区的传销窝点,并要求田某从事传销活动。被害人田某被困传销窝点后拒不参加传销组织,并以点燃煤气罐的方式相威胁,强烈要求离开。为了防止被害人田某逃跑和报警,被告人舒某和赵某、吕某、高某、徐某、杜某(均已判刑)等人对其轮流进行看管,使其与外界无法联系,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4年5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田某趁看守人员不备,从该传销窝点的窗户逃跑时不慎坠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系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右肺破裂、肝破裂及右肾破裂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舒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3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舒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