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川传销:贵州四男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均被判刑。本网讯(赖海宁 郑伍科) 贵州省桐梓县的四男子刘昌贵、赵红明、魏明才、梅龙江先后来到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从事所谓“连锁销售”,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4年1月23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昌贵、赵红明、魏明才、梅龙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今年48岁的刘昌是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独石村月亮沟组的农民。
赵红明(38岁)是贵州省桐梓县夜郎镇夜郎村元村组的农民;
魏明才(50岁)、梅龙江(51岁)是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的无业人员;
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刘昌贵、赵红明、魏明才、梅龙江先后来到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从事所谓‘连锁销售“,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随后四人形成传销体系。该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后,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A、B、C、D、E五个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实习业务员晋升到业务主任为第一晋升阶段,业务主任晋升到业务经理为第二晋升阶段,业务经理晋升到高级业务员为第三晋升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案发前,刘昌贵、赵红明、魏明才、梅龙江均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A级),其中刘昌贵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8人,并负责管理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赵红明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80人;魏明才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9人,并负责对传销人员进行培训;梅龙江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4人。
此外,刘昌贵用其在传销组织中获得的赃款购买了一辆黄海牌越野车,赵红明用其在传销组织中获得的赃款购买了一辆比亚迪F6小轿车。
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娄山关镇云海茶楼将刘昌贵抓获。同年7月16日,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娄山关镇太白桥头茶馆将赵红明抓获。8月19日,魏明才主动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候分局华兴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8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娄山关镇梅龙江家中将梅龙江抓获;
案发后,魏明才主动退出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36863.75元。赵红明退出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昌贵、赵红明、魏明才、梅龙江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着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魏明才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昌贵、赵红明、梅龙江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明才、赵红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昌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红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明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梅龙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昌贵违法所得的黄海牌越野车(车牌号:贵CR3123)一辆,予以没收;被告人赵红明违法所得的比亚迪F6小轿车(车牌号:贵CS7685)一辆,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