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接受审判。
中国法院网讯 (李振男) 南通一女子认为传销有利可图,即借高利贷加入某传销组织,导致亏欠一身债务,后因无力归还高利贷而诈骗他人163万余元。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以诈骗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李某某系一名农村妇女,经老乡宣传为认为传销活动非常赚钱,即加入该传销组织,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她借了高利贷来参加该传销活动,导致欠一身债务。2008年2月,李某某在明知已亏欠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其丈夫承包的工地需发工资的情况,从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7万元。第一次诈骗成功后,李某某即开始疯诈骗,在2008年2月至2012年8月间对外以其丈夫承包的工地需发工资或儿子找工作需花钱为由,又对29位被害人实施诈骗百余次,诈骗金额达160余万元,至案发时分文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流下悔恨的泪水,她希望大家从她身上吸取教训,千万不能参加传销,否则害人又害己。
李某某系一名农村妇女,经老乡宣传为认为传销活动非常赚钱,即加入该传销组织,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她借了高利贷来参加该传销活动,导致欠一身债务。2008年2月,李某某在明知已亏欠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其丈夫承包的工地需发工资的情况,从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7万元。第一次诈骗成功后,李某某即开始疯诈骗,在2008年2月至2012年8月间对外以其丈夫承包的工地需发工资或儿子找工作需花钱为由,又对29位被害人实施诈骗百余次,诈骗金额达160余万元,至案发时分文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流下悔恨的泪水,她希望大家从她身上吸取教训,千万不能参加传销,否则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