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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生物传销案一审判决:武庆、陈湛被判刑6年

来源:保罗生物传销责任编辑:保罗生物传销2019-11-08 16:45

 

【第一直销网讯】 2016年5月31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保罗公司、武庆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保罗公司”总裁武庆、经执行总裁刘杰、常务副总裁陈湛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7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350万不等。以下是判决书原文。

保罗公司、武庆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保罗生物传销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94号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

辩护人李鸿鹏、刘剑冰。

辩护人周少华、龙秀英。

被告人刘杰,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平、万安松。

被告人陈湛,2014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保罗生物传销

辩护人李新平、邵雪明。

被告人张博,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同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博未委托

辩护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徐兆民,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同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涛、伍发财。

被告人张万发,2014年8月19日被抓获,同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伟、王彩元。

被告人胡君玉,2012年4月15日因发展下线会员参与销售“御淑丹”非法产品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1日被抓获,同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

被告人周四泉,2014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保罗生物传销

被告人周四泉未委托

辩护人,自行辩护。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保罗公司”,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唐某某、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刘晓静及辩护人李鸿鹏、刘剑冰,被告人武庆及其辩护人周少华、龙秀英,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徐平、万安松,被告人陈湛及其辩护人李新平、邵雪明,被告人张博,被告人徐兆民及其辩护人伍发财,被告人张万发及其辩护人王彩元,被告人胡君玉及其辩护人陈飞,被告人周四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保罗公司”于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武庆。公司下设总裁办、财务中心、注册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宣传企划中心、生产中心、全球营销中心、加盟连锁中心等部门。

2012年3月,“保罗公司”总裁武庆经执行总裁刘杰引荐,聘请了曾在天津天狮集团做过管理人员的陈湛为常务副总裁,后又聘请了张博为副总裁。为了牟取巨大的利益,武庆、刘杰等人听取了陈湛、张博的建议,2012年4月,“保罗公司”委托河北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提出的开发需求,制作了电子商务平台,开始进行网络传销。

“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陈湛操纵公司下设单位全球营销中心,建立了全国会员系统平台,以网络销售保罗产品(只对会员出售)为名,开展传销活动。根据“保罗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必须要有公司会员的推荐,购买80元公司资料锦囊,并且向公司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才能注册成为会员,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保罗公司”按照会员的入会消费金额将会员分为:普卡(800元)、金卡(3200元)、白金卡(8000元)、钻卡(16000元)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返奖比例越高,引诱会员多交入门费,成为高级别会员,获得更多返利。公司设立了零售奖、经营奖、培育奖、复消奖、尊荣奖、分红奖等高额返奖模式作为诱饵,采用倍增方式面向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同时对会员进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的营销模式和产品功能进行宣传,引诱会员按照相应的层级规律推荐发展,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整个传销体系人员呈现金字塔结构,各层级人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公司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积极为传销活动服务,同时“保罗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北京飞龙康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锦秀鹰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浩永胜商贸有限公司、中食圣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4月与上海快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快钱公司注册收款账号,依托上海快钱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全国各地会员的入门费和产品订单费。截止2014年4月,保罗公司共发展全国32个省市各个传销团队会员数68637个,其中管理层级177层,推荐层级48层。现查明共收取会员传销资金214668158.38元,“保罗公司”非法获利39409799.57元。

被告人武庆任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参与策划、制定、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以奖金制度为基础的营销方案,非法获利5329037.77元,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5531806元。

被告人刘杰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执行总裁,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和保罗爱心基金会主席,在任执行总裁期间,分管公司财务中心及全球营销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经营及营销业务,参与制定公司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2012年3月引荐陈湛加入“保罗公司”,直接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从中非法获利5575532.48元,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5万元。

被告人陈湛任公司执行总裁兼全球营销中心总裁,负责该公司的营销工作,参与策划、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非法获利5878582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案发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保罗生物传销

被告人张博任公司副总裁,为“保罗公司”传销营运链负责人,管理客户部、IT部、核算部,负责公司会员网站及传销平台的日常活动及会员奖金核算,非法获利2758823.70元,是该传销组织各种营销活动方案的执行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00万元。

被告人徐兆民作为悦享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华东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175层,推荐层级数43层,管理下线数21032个(湖北省洪湖市人唐某某为其下线会员),非法获利2105769.53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组织者、传销团队领导人。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保罗公司”奖励徐兆民的帕萨特轿车一辆。

被告人张万发作为圆梦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东北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72层,推荐层级数32层,管理下线数12416个,非法获利1643820.69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组织者、传销团队领导人。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64万元。

被告人胡君玉作为辉煌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面向全国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97层,推荐层级数46层,管理下线数21527个,从中非法获利1984629.80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组织者、传销团队领导人。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280万元。

被告人周四泉作为辉煌团队中层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湖北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65层,推荐层级数24层,管理下线数3237个,从中非法获利105890.48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此外,“保罗公司”将公司的非法所得以奖金和工资的形式发给高管人员(均另案处理),其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某负责公司的对外协调,非法获利4119841.80元,副总裁胡某某非法获利2828829.87元,副总裁田某非法获利857580.06元,核算部总监王某非法获利823635元,财务总监杨某某非法获利173373.60元,全球营销中心经理刘某某非法获利1464367.09元,行政副总裁周某某非法获利939975.2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保罗公司”账户资金2000万元,追缴“保罗公司”非法所得13843281.41元,武某退出非法所得4841668.38元;胡某某与丈夫田某共同退出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出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万元,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购买保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并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武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庆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武庆表示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人刘杰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湛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已经是这种销售方式和奖励制度,其加入“保罗公司”后只是将这种营销方式变更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进行。如果“保罗公司”的行为属于传销性质,其本人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博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就是以直销的方式经营,其加入“保罗公司”后只是对这种营销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进行,其系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是股东、董事会成员,就算公司是传销,劳务人员不应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四泉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该团队的一名会员,不是中层领导人,不知道该行为是传销,如果“保罗公司”的行为属于传销性质,其本人表示认罪。保罗生物传销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①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②“保罗公司”是一家合法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不是道具产品,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与退换货制度,不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的事实;③“保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武力均没有同意、策划、实施线上营销方案,线上销售是公司总裁办的下属机构营销中心具体策划、组织、实施的,属于个体行为,不能推定由公司承担罪责;④其销售行为及奖励制度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销售活动,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被告人武庆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①被告人武庆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保罗公司”虽然在没有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直销(或传销)手段销售商品,但其销售手段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②无论“保罗公司”的营销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人武庆作为公司总裁,不分管和负责营销工作,该营销方式和奖金制度也不是武庆提出、制定的,其不应承担直接责任;③被告人武庆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④其归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杰于2013年12月10日主动与公司达成书面协议,退出管理岗位,不再享受销售提成,没有再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中止。网络传销方案不是被告人刘杰提出、决定实施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非法获利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含有其合法收入。被告人刘杰主动退赃85万元,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湛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湛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已经存在并正在实施会员制的营销模式及相应的奖励制度,并非陈湛参与策划、制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湛在该案中的所起的作用是该公司领导者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应认定陈湛是直接责任人员。指控其非法获利的数额中含有其合法收入。“保罗公司”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多层级的团队计酬的传销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兆民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徐兆民对其直接推荐的团队成员行为负责。其归案后主动认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万发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万发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君玉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胡君玉是在全面了解到“保罗公司”已经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申请、缴纳保证金,且商务部予以直销许可公示的准直销许可企业,“保罗公司”也是合法经营企业的情况后加入的,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经营的故意。被告人胡君玉管理下的团队计酬方式是严格遵守“保罗公司”已经设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并且获取报酬的来源是产品销售收入。被告人胡君玉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胡君玉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保罗生物园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武庆,公司下设总裁办、财务中心、注册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宣传企划中心、生产中心、全球营销中心、加盟连锁中心等部门。2012年3月,“保罗公司”开始向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提交申请直销牌照文件,2012年9月,“保罗公司”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经营许可申请。

2012年3月,随着公司直销牌照申请工作的展开,“保罗公司”总裁武庆经执行总裁刘杰引荐,聘请了曾在天津天狮集团做过管理人员的陈湛为常务副总裁,后又聘请了张博为副总裁,聘任陈湛和张博作为高级管理干部,负责开展直销业务。被告人武庆以“保罗公司”总裁的身份与被告人陈湛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陈湛受聘于“保罗公司”对直销事务部进行整体运营和管理,在符合“保罗公司”统一战略的条件下制定销售模式、产品价格,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了牟取巨大的利益,被告人武庆、刘杰等人听取了陈湛、张博的建议,2012年4月,“保罗公司”委托河北省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提出的开发需求,制作了电子商务平台,开始进行网络传销。

“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陈湛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以“保罗公司”的全球营销中心为依托,建立了全国会员系统平台,采取以网络销售“保罗公司”产品(只对会员出售)的形式开展传销活动。根据“保罗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必须要有公司会员的推荐,购买80元公司资料锦囊,并且向公司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才能注册成为会员,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保罗公司”按照会员的入会消费金额将会员分为:普卡(800元)、金卡(3200元)、白金卡(8000元)、钻卡(16000元)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返奖比例越高,引诱会员多交入门费,成为高级别会员,获得更多返利。公司设立了零售奖、经营奖、培育奖、复消奖、尊荣奖、分红奖等高额返奖模式作为诱饵,采用倍增方式面向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同时对会员进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的营销模式和产品功能进行宣传,引诱会员按照相应的层级规律推荐发展更多人加入,各层级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及下线的销售业绩获取奖金利润。

“保罗公司”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积极为传销活动服务,同时“保罗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北京飞龙康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锦秀鹰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浩永胜商贸有限公司、中食圣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4月与上海快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快钱公司注册收款账号,依托上海快钱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全国各地会员的入门费和产品订单费。截止2014年4月,“保罗公司”共发展全国32个省市各个传销团队会员数68637个,其中管理层级177层,推荐层级48层,共收取会员传销资金214668158.38元,“保罗公司”非法获利39409799.57元。

被告人武庆任“保罗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参与策划、制定、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以奖金制度为基础的营销方案,非法获利5329037.77元,是该传销组织的决策者、领导者。案发后,已退缴5531806元。保罗生物传销

被告人刘杰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执行总裁,2013年12月18日因年龄及身体原因提出辞去“保罗公司”执行总裁、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和保罗爱心基金会主席。被告人刘杰在任执行总裁期间,分管公司财务中心及全球营销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经营及营销业务,参与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2012年3月引荐陈湛加入“保罗公司”,直接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利5575532.48元。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5万元。

被告人陈湛任“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兼全球营销中心总裁。2014年1月任“保罗公司”执行总裁,负责该公司的营销工作,参与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非法获利5878582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案发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张博任公司副总裁,为“保罗公司”传销营运链负责人,管理客户部、IT部、核算部,负责公司会员网站及传销平台的日常活动及会员奖金核算,非法获利2758823.70元。是该传销组织各种营销活动方案的执行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00万元。

被告人徐兆民作为悦享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华东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175层,推荐层级数43层,管理下线数21032个(湖北省洪湖市人唐某某为其下线会员),非法获利2105769.53元。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80万元,及“保罗公司”奖励徐兆民的“帕萨特”牌轿车一辆。

被告人张万发作为圆梦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东北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72层,推荐层级数32层,管理下线数12416个,非法获利1643820.69元。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164万元。

被告人胡君玉作为辉煌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面向全国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97层,推荐层级数46层,管理下线数21527个,从中非法获利1984629.80元。案发后,已退缴280万元。

被告人周四泉作为辉煌团队的中层人员,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湖北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65层,推荐层级数24层,管理下线数3237个,从中非法获利105890.48元。

此外,“保罗公司”将公司的非法所得以奖金和工资的形式发给高管人员(均另案处理),其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某负责公司的对外协调,非法获利4119841.80元,副总裁胡某某非法获利2828829.87元,副总裁田某非法获利857580.06元,核算部总监王某非法获利823635元,财务总监杨某某非法获利173373.60元,全球营销中心经理刘某某非法获利1464367.09元,行政副总裁周某某非法获利939975.2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保罗公司”账户资金2000万元,追缴“保罗公司”非法所得13843281.41元,武某退缴4841668.38元,胡某某与丈夫田某共同退缴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缴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某退缴20万元,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洪湖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荆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明案件来源、立破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保罗生物传销

(二)被告单位及八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保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及高管职务

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飞龙康乐、鸿浩永胜、锦绣鹰华、中食圣世、三兴兴业、中加保罗的工商资料,公司其他人员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田某、崔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任命文件,从公司扣押的文件和资料中提取的公司组织结构图、保罗生物园集团花名册、员工通讯录、保罗生物直销板块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花名册,保罗生物全球营销中心花名册,公安机关从网站查询得到保罗公司商家平台网站www.sjw999.com的服务器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2、八名被告人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武庆、刘杰、陈湛、张博、胡君玉、周四泉、胡代莲、张万发、徐兆民的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刘杰与武庆签订的备忘录,陈湛与“保罗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陈湛写给武庆的信件(企业邮箱中调取)。

(三)调取公司证据及暂扣财物情况、被告等人退缴非法所得的情况

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保罗公司”营销中心记账凭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荆州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罚没收入票据、缴款书。

(四)“保罗公司”产品的情况

1、“保罗公司”二代化妆品成本核算,杨某某根据2013年实际成本金额汇总后得到的部分产品2013年的平均成本,产品投诉资料,全球营销中心2014年目标责任书,会员平台数据库中提取的产品明细表,保罗产品生产情况。证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司产品的真实成本情况。

2、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生产的保罗泡腾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提供的火林果饮2瓶、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提交材料文书复印件、保罗泡腾片配方及含量、火林食品饮料厂泡腾片配方及含量,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厂长谌某某的证言,证明泡腾片每瓶2.7元,“保罗公司”从2012年4月份开始,委托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生产泡腾片等产品,包装后作为“保罗公司”的产品,所有帮保罗公司加工的产品中以前都添加了“保罗公司”的酵素菌,从2013年9月以后就都没有添加酵素菌了。

3、产品乐洗洗衣液

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3月30北京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从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南京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事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南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事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京市溧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作合同、与白马镇政府的项目协议书、承诺书、住所证明、环保局批复、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证人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明乐洗洗衣液“保罗公司”未添加任何成份,每瓶18.4元,由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坊式的小厂)生产,负责产品的质量,“保罗公司”提供外包装,每瓶零售价150元。

(五)“保罗公司”的奖金制度

市场计划(胡某某,陈湛、刘某某、王某均签名认可),证明会员申请条件、升级条件、奖励计划。胡君玉提供辉煌团队宣传资料:奖金制度、会员升级条件、店铺推广制度、保罗生物精英奖励计划、促销文件14份。

(六)智创公司按“保罗公司”的要求制作的电子商务平台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证明“保罗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制作时间、奖金制度、奖金计算模式、制作公司、合同签订人等。

2、2012年4月1日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保罗公司”(王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电子商务需求文档,证明会员选购产品平台、市场计划(文字简版)、消费者互助分销模式。

3、智创公司证明材料,证明2012年3月,“保罗公司”的陈湛、张博、王某找到我公司要求开发一套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根据商谈我公司同意按照他们提出的开发需求给他们开发平台软件,双方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正式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保罗公司”王某把定稿版软件需求文档用QQ传给我公司法人代表祈某某。我公司开发部按他们的需求将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开发完成并于4月下旬用QQ传给张博。

4、证人祈某某(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北京“保罗公司”一个姓卢的女士到公司找到我们说需要我们给他们开发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之后换成叫张博的总经理,然后是王某,最后我还见过执行总裁陈湛。2012年4月1日,我公司和“保罗公司”签订正式的软件开发合同,是王某签的,软件开发需求是王某与我联系,用QQ发送给我的。我们给“保罗公司”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内容有会员加入的条件、各项奖金制度、会员数据内容、支付渠道、电子币换算及PV值。

(七)证实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财务资料

1、从营销中心复印的记账凭证,证实从营销中心给高管所发的奖金提成凭证。

2、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按照“保罗公司”提供的人员资料发给高管的工资。

3、高管及徐某某、刘某某银行流水,证明高管收到奖励提成及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给付的工资。

4、“保罗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开户资料。

5、使用快钱电子支付服务保证函、快钱电子支付协议,证明四家公司为“保罗公司”的收款公司(由“保罗公司”担保,四家公司与快钱签订服务协议)。

(八)各地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对“保罗公司”的查处情况

1、2014年3月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对辉煌团队传销案立案侦查。

2、2013年7月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严某某等人以投资购买北京保罗生物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骗取罗某某8080元的入会费成为会员进行立案侦查。

3、2013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李某某利用“保罗公司”产品进行传销活动立案侦查。

4、2013年9月山东阳谷县公安局对“保罗公司”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进行立案查处。

5、湖北省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处字(201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保罗公司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产品才能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才具备推销产品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从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且以下线的销售金额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罚款200万元。湖北省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2014年11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九)商务部证明案发时保罗公司无直销牌照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经营许可资格的说明,证明保罗公司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商务部于2014年9月26日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同意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直销经营的批复》,批准保罗公司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直销,并于2014年9月29日向保罗公司颁发了《直销经营许可证》。目前,保罗公司正在办理服务网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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