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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很多人在我们的反传销群里大谈特谈传销的危害性,严重性,以及传销组织里的人都是人精,怎样怎样的能说会道,能忽悠。还有人说抛开赚不赚钱不说,抛开犯不犯法不说,在传销组织里确实可以学到很多的知识,心理学,演讲口才等等,呵呵!其实传销组织中唯一的知识与方法就是——诡辩术! 所谓诡辩,就是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的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只不过是凭自己的主观意识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得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这就是诡辩论有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特点。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 “两可论”、“鸡三足”、“犬可以为羊”等等。(列:面条我没有吃, 某公擅长诡辩,又喜欢占小便宜。有一次他去饭馆吃饭,先要的是面条,服务员端来的是辣面,他不想吃,就让服务员换了一盘包子,吃过之后不付款就走。服务员对他说:“您吃的包子还没有交钱呢!”此人说:“我吃的包子是用面条换的。”服务员说:“面条你也没有交钱。”此人又说:“面条我没有吃呀!”气得服务员一时说不出话来。)这就是诡辩术中典型的偷换概念! 我国有句古老的俗语,叫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手里没有真理的人,他们的周围也就没有群众,没有听众,没有信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了某种目的而有意地利用虚假的论据和逻辑错误去证明或反驳某个命题,就得施展种种诡辩手法,玩弄歪曲真理与掩盖真理得种种骗人的把戏,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模棱两可或似是而非的推理;对原则的错误运用,特指对法律道德原则的错误运用。这种思维方式称为诡辩论。“诡辩论”一词则源出公元前5世纪前后希腊语。诡辩术,或者说是诡辩论本身是一种方法论。更准确地说,诡辩论是一种论证方法,它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诡辩既不同于武断,也不同于谣言。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它就是居心险恶。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要拿出一大堆的“根据”,所以,在表面上,总能迷惑一部分人。 G.W.F.黑格尔曾指出:只寻求形式的根据,一般是诡辩论的观点和原则。诡辩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内容的真实性,而在于竭力地寻找形式上的“根据”本身。通过形式的根据或理由,它可以替一切东西辩护,也可以反对一切东西。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在世界上谁会有意地要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这就是那些手上没有真理的人。 诡辩论者为达到诡辩地目的,所采取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说真理只有一个的话,那么歪曲真理的形式却可以有几十种、几百种,甚至几千种。列宁说:“哲学唯心主义的变种可能有一千种色调,并且随时可以创造出一千零一种色调来。”可以这样说,每一种错误命题的提出,都是用了某一种诡辩手法的。我们要真正制服诡辩论,必须从分析他们的诡辩手法入手。
传销组织中诡辩的主要手法有: (1)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在论证过程中,诡辩者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的原则,论点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为自己的某种目的辩护。凡算命、相面、占卜之徒,他们骗人索财的一个法宝,就是竭力说含糊之词,双关之语,两面堵,四面围,正说也行,反说也通,随机应变,反正让你相信他的话灵验。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术.(如:传销组织中一边讲‘行业’是透明的,一边又讲‘神秘感’,又一边讲‘三分学习七分悟) (2)偷换概念、偷换论题是搞诡辩的人最常用的一种诡辩术。因而,如果在概念上出了问题,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和推理。诡辩者偷换概念的主要手法有: 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如:传销组织中都会讲到的,中国加入WTO,首先把加入WTO的内涵改成关税下调为零,然后再外延出要抵制外货,防止资金外流,保护民族工业,民族产品就必须运行此‘行业’才能起作用) 2,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面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如:传销组织利用人们对直销,传销的不认识和不清楚来混淆视听) (3)虚假论据。是指故意违反论据要真实的规则,用编造的例证和错误的原理作为论据,去论证错误的论题。(如:用几何倍增学的发展速度来说明自己的发展。以及南传中常说的:在美国运营了150年,美国为什么这么发达?就是因为这个‘行业’。以及某某知名企业家当初就是依靠这个起家的!) (4)循环论证。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列:一个瘦子问胖子:“你为什么长的胖?” 胖子回答:“因为我吃的多。” 瘦子又问胖子:“你为什么吃的多?” 胖子回答:“因为我长的胖。”(如:传销组织中‘因为是国家暗中操作的’所以那么多人在从事,为什么那么多人在从事?因为是‘国家暗中操作的’。或为什么那么多人在从事?因为能赚到钱,是‘国家暗中操作的’。为什么能赚到钱?因为那么多人在从事,是‘国家暗中操作的’。 (5)以人为据。是指在论证中,把对某人的品质的评价移到对某人提出的论断的评价上去。换言之,用对某人品质的评价代替对论题的论证。(如:北传组织用寝室做法,四大禁忌(四大杀手)来‘证明’自己是有组织,有纪律的‘合法组织’。南传组织用‘生活经营管理(责任编辑:晓明反传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