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枣庄市薛城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潘文娟,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加入西安品德品牌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旗下易合销售管理系统。该组织以缴纳21600元投资款作为准入门槛,赠送四箱易合养生酒,每日返利至投资款双倍,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可获得直推奖、对碰奖、层碰奖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缴纳投资款中非法获利,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被告人孙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为获取高额返利,在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一门市设立工作室,以推销易合养生酒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召开讲座、招揽饭局、组织考察等形式,要求参加者缴纳投资款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建立起成员37人、层级超过三层的传销团队,达到该传销组织“报单中心”级别,共计收取下线投资款约162万元, 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约1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董某某、孙某某、薛某某等47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活动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 楠
检 察 官:步明泰
2021年7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六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五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