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多人网络赌博网络传销被抓捕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冀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冀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佛山市禅城区**路**号。现住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5********,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房。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路**号**房。因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冀某甲、黄某某、冀某乙、钟某某、杨某某、黎某某、韦某某、宁某某涉嫌赌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时发现可以通过注册不同的赌博账号在“银河贵宾会”、“幸运”、“至尊国际”、“MGM贵宾会”等赌博网站不断充值、投注“刷水”的方式赚取赌博网站的返利。2020年2月至6月,梁某某先后将上述方法传授给被告人冀某甲、黄某某、冀某乙、钟某某、杨某某、黎某某、韦某某、宁某某和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随后分别以本市龙圩区**小区**楼一出租屋和本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作为活动据点,组织上述人员分别进行赌博“刷水”活动。
梁某某还成立微信群提供赌盘信息和赌博网站代理推荐码等方式提高各被告人的“刷水”利润。为了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梁某某、冀某甲、黄某某、冀某乙、杨某某、韦某某、黎某某、宁某某、钟某某等人分别使用他人的多张银行卡在上述网站注册大量账号投注“刷水”牟取返利。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两活动据点内抓获正在赌博刷水的各被告人,在现场依法扣押用于赌博的智能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参赌的赌博网站和所使用电子设备的数据进行检查,从2020年6月1日至6月12日,梁某某的赌资数额是3万多元、冀某甲的赌资数额是28万多元、黄某某的赌资数额是49万多元、冀某乙的赌资数额是69万多元、杨某某的赌资数额是50万多元、韦某某的赌资数额是17万多元、黎某某的赌资数额是30万多元、宁某某的赌资数额是34万多元、钟某某的赌资数额是19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冀某甲、黄某某、冀某乙、杨某某、韦某某、黎某某、宁某某、钟某某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冀某甲、黄某某、冀某乙、杨某某、韦某某、黎某某、钟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长洲区**路**小区**单元**房,联系电话:1860******。
3.随文移送案卷37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