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传销公司以种植檀香名义搞传销被抓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市**培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家园**园**幢**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10月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平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1年1月8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闫某某、赵某某(已判决)二人商议搞檀香种植项目(以下简称檀香项目),某某鲁·詹为其搭建了名为“国脉控股”的网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以“檀香项目”的三个融资阶段(第一阶段:种子计划;第二阶段:上市计划;第三阶段:发行檀香币)为制度基础搭建而成,要求新会员必须经推荐人推荐,并购买相应套餐(A、5000元,B、10000元,C、50000元,D、100000,特别套餐1000元等)才能进行注册并成为会员;宣称会员投资45周可得到1.5倍至2倍的收益;个人分享奖励分别为4%、5%、6%、8%、10%;团队根据总业绩的不同得到不同比例的奖励;并相继推出公司上市计划(即投资檀香种子,可以兑换储值积分,储值积分购买股权)、发行檀香币计划(即储值积分购买檀香币)。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注册成为国脉平台会员,于2017年6月21日和2017年9月21日在江苏分别注册成立了**数字商务有限公司和**数字商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于某某积极宣传国脉檀香种子项目,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940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国脉后台数据、**数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陶某某、闫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积极发展他人注册成为国脉檀香平台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所发展人员投资的金额为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层级在三级以上,人数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光
检察官助理 詹文天
2021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