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南阳传销公司以消费1000返1000积分模式搞传销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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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传销公司以消费1000返1000积分模式搞传销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99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现年51岁,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工业路,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家帮,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现年48岁,生于1970年10,身份证号码:4129011970********,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现年36岁,生于1982年,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户籍地:南阳市镇平县,现住南阳市百里奚路,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刘某某得知北京**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听取其公司介绍两种模式,第一:消费者消费一万元一下,如消费者最低购买1000元的产品,公司给消费者1000元的产品,同时再给消费者消费同等(1000)的积分,积分相当于(1000)现金,然后给推荐人返消费金额通等(1000)的积分,1万元以上的话,给消费者返给消费者消费金额2倍的积分,给推荐人最高一万的积分。
第二:如果给公司缴纳2万元,公司给一个开商店的资格,给2万元的产品,消费者可以直接从代理这拿货。同时可以享受区域总金额的1-2%的补贴,但是这给补贴由区域所有开店人平均分。于是刘某某又推荐王某某、蒋某某、冯某某和其共同出资8万元交给北京**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四人取得了南阳办事处的代理资格。
2018年4月份,四人在南阳市三川盛唐家居城楼上租赁房屋设立办公室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负责接待客户讲课,蒋某某负责财务,开始以北京仟合公司的“精准扶贫”和“矿机”项目并对外宣传、引诱、发展下线,发展人可以取得下线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提成。根据北京**公司南阳办公室蒋某某电脑中的相关数据核算,被告人刘某某涉及传销层级16级,发展传销人员895人;被告人王某某涉及传销层级8级,发展传销人员346人;被告人蒋某某涉及传销层级7级,发展传销人员17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客户信息、银行流水、命案侦破情况、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宁某甲、刘某乙、宁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甲、王某乙、张某丙、马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作为北京**有限公司南阳办公室负责人,推销“精准扶贫”及矿机项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俭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