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传销头目以数字货币交易搞传销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汉族,长丰县人,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丰县**镇**社居委**组**号,住合肥市庐阳区**公园**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前后,被告人吴某某经人介绍加入了名为“罗马交易所”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在指定平台注册账户后以充值方式成为会员,并宣称所充值的人民币将被转换成平台使用的交易币,会员使用交易币根据指令在平台操作进行数字货币的买卖,平台每4天进行一次数字货币买卖,每次可以获得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获利)。
该传销组织根据参加人员所发展的下线人数及投入金额为标准,将参加人员划分为五个层级,从低至高分别为会员、群主、理事、常务理事、创始人,会员通过发展下线成为群主或更高层级后,可以从其一、二级下线会员的获利中分别获得20%、10%的提成。
被告人吴某某加入后在长丰县、合肥市积极向其亲友圈宣传该平台,积极介绍他人加入,并代为进行充值等操作,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陈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四十人,层级已达到四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以进行“虚拟货币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投资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投资的数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