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硕士研究生搞传销被判一年出狱后酒驾又被抓捕
硕士研究生搞传销到头目被判一年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1〕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81********,湖南省长沙市人,土家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村**村**栋**号,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路**房公寓小区**栋**。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8月1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硕士研究生搞传销到头目被判一年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00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金色吉利小车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新村附近的夜宵店出发,因被告人张某某记不清具体路线,当驾车行驶至芙蓉区韶山路解放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毫克/1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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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
2021年3月3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767084****)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