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203号
东莞传销女头目拉人头171人被判刑
被告人张敏,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单元**层**号。2020年11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3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总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中联GO购”网上购物系统系以销售商品为名,以注册后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和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中联GO购”系统注册会员共有58444个,系统会员间存在推荐关系,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共计30层,根据会员推荐人数不同分为普通会员、金购会员、钻石会员,该组织中普通会员57196个,金购会员900个,钻石会员348个;
“中联GO购”系统主要购物模式为:会员通过不同的支付方式在挂售区购买商品,支付方式不同获得的券不同。如果会员通过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可获得商品总金额20%的创业券和商品总金额25%的复购券。如果是通过购物券、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则可获得商品总金额20%的创业券。创业券可以用于在抢批区进行商品抢购;在抢批区进行商品抢购需要支付商品总价格20%的现金和商品总价格10%的创业券;在抢批区抢购的商品可以放在平台上挂售,挂售需扣除商品总价格20%的平台费用,会员可获得商品总价格80%的静态收益,会员购物上级推荐会员可以获得动态收益,根据所在层级和会员等级不同,获得不同的动态收益;
“中联GO”系统存在购物上级推荐会员获得现金业绩;金购会员直接销售人数达10人,可以享受团队新增业绩2%的级差奖;钻石会员直接销售人数达到40人,可享受团队新增业绩5%的级差奖。
被告人张敏于2019年10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联GO购”注册、购物成为“中联GO购”第18层会员,张敏返回贵阳后发展了许某某、党某某、曹某某等171名12层下线会员团队,并负责其团队的宣传工作,涉案金额366863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团队层级图、账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党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对张敏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联GO购”系统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参加“中联GO购”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要求会员购买商品取得会员资格,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71人,并形成12层层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敏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