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郑州传销女头目6年1040阳光工程发展217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1〕3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郑州传销女头目6年1040阳光工程发展217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经他人发展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社区参与刘某某(已判决)组织、领导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组织。该组织人员向他人谎称“1040阳光工程”系国家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只要参与人员每人投入3800元(1份),最多投入69800元(21份),即可成为该组织成员,然后再往下发展三条线继续组织他人加入,便逐级分别能够成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相应提成以及级别晋升,两到三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巨款,从而引诱他人不断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张某某因在该组织中发展人数不断增多,便从刘某某体系中相对独立发展。经审查,张某某在“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中发展人员217人,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刘某甲、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吕某某、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人员结构图、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4、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参加虚构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