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吉林传销男2014年加入3260传销近期才被判刑 大快人心哦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20)吉03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等12人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判决,其中对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该判决对被告人孙某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孙某某自2014年11月加入“3260”传销组织,截止2020年7月,其实际级别为培训员。在此期间,其积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会员1026人,情节严重,以分奖金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本院对其罪轻、罪重量刑情节的认定,认可本院提出的从轻对其判处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吉林传销男2014年加入3260传销近期才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1年3月1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其的判决,系对原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属于不认罚的情形,其主观上存在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而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的故意,一审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时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当适用,应对其判处更重的刑罚。因此,一审对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
附: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