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8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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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田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A20106201020382。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2021年1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8日补查重报。
门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6日,门源县**镇**村村民谢某某由张某某(西宁市城北区人)介绍接触“蚂蚁集市”APP并注册会员,成为张某某的下线(直推),后张某某为了在门源县发展“蚂蚁集市”APP会员,给谢某某安排一昵称为“小雅”(系王某某)的人作为谢某某的下线(直推)。其疑似传销组织获利方式为:谢某某每天购买价值368元的购券并连续购买七日,从第八日起每天返利27.97元,每月返利840元。满一个月后,可在“蚂蚁集市”APP中提现本金和返利,在连续购买7张购物券后需在一个月之内发展5名下线(直推)并从每名下线购买的每张购物券获取返利27.97元,下线(直推)至少购买4张购物券,否则第二月无法领取返利;
发展的直推再发展直推并连续购买七日的购物券,总价值2576元,谢某某从每个间推处每天得到的返利为直推返利的一半,也就是13.98元;谢某某的一级间推再发展直推,并连续购买七日的购物券,从二级间推处每个人头每天得到一级间推的一半返利,是6.99元,再向下发展依次类推,向下发展一级所得获利较少一半。为发展下线所需,谢某某建立了一个名为“蚂蚁王国”的群,群成员达到480人。我县“蚂蚁集市”组织人员谢某某建立了一个名为“蚂蚁王国”的群,群成员达到480人,在此微信群聊中由张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进行授课讲解,谢某某还到县城商铺对不特定人员进行讲解推广工作,我县注册会员人员达204人。
谢某某发展了17个直推,其发展的直推在门源县发展下线共6级186人,其直推王某某发展下线300余人,谢某某共向“蚂蚁集市”APP投资2576元,共获利46337元,其中提现24228元,待提现11805元,复消10304元;2020年1月8日,张某某以公司退还名义给谢某某退款16400元。查实共投资金额为289474元,共提现利润85916元,造成损失2626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门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