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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暴力传销令人唾弃,多名传销人员被逮捕

来源:宜春暴力传销责任编辑:宜春暴力传销2021-01-29 23:05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45号 

风清扬传销网获知,宜春暴力传销令人唾弃,多名传销人员被逮捕

编辑搜图

 

宜春暴力传销令人唾弃,多名传销人员被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汉族,河北沧州市献县人,无业,小学文化,家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无业,小学文化,家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

被告人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219**********,汉族,甘肃省卓尼县人,无业,小学文化,家住甘肃省卓尼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无业,大专文化,家住山东省金乡县**镇**村。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汉族,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

被告人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无业,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

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无业,大专文化,家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无业,初中文化,家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宜春暴力传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无业,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

上列九被告人均于2020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袁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5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宜春暴力传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害人李某某在手机网络婚恋交友平台认识一名叫“薛某”(情况不详)传销人员。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来到宜春,被“薛某”带至位于宜春市袁州区**路**宾馆旁一民房 ***室的传销窝点。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宁某某、黄某某等对被害人李某某搜身殴打,强行拿走手机等随身物品,逼迫其说出手机微信、银行卡密码,并强迫被害人李某某 “考察”其传销行业。当晚,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宁某某、黄某某等轮流值守,防止被害人李某某逃跑。次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宁某某等将被害人李某某转移到宜春市****学院对面一民房*楼传销窝点,与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沈某、史某某等传销人员一起对被害人李某某看守、上课洗脑,欲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被传销人员刷走34000元。

2020年1月,被害人刘某通过QQ聊天与一名叫“王某某”(网名“楚楚伊人”,情况不详)联系。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刘某来到宜春,被自称“王某某”朋友的二名男子带至宜春市****学院对面一民房*楼传销窝点。被告人郭某某、沈某、周某某、史某某、宁某某等对被害人刘某搜身殴打,强行拿走手机等随身物品,逼迫其说出手机微信、银行卡密码。次日开始,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沈某、周某某、史某某、宁某某等对被害人刘某上课洗脑,日常看管,欲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被害人刘某手机微信、银行卡被传销人员刷走11800元。2020年3月4日上午,我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并抓获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沈某、周某某、史某某、宁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4、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宜春暴力传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等9人为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刘某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殴打等手段,限制其人身长达6至12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等9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等9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等9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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