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云南商务商会运作传销人员2013年至今才被抓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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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柳某甲到广西省北海市,加入以“商务商会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发展人数的方式获利。柳某甲发展柳某乙、柳某丙、王某某(已判)为下线。王加云发展金某甲(已判)为下线,金某甲又发展金某乙(已判)等人做下线。至2016年初,柳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人数74人,层级11级,获利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柳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柳某甲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_认罪认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