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楼**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楼**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邓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楼**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
被告人梁某乙,曾用名梁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楼**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华盛、许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楼**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楼**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广州太阳神传销
上述七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李某甲、邓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广州太阳神传销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七人自2017年起陆续加入名为“广州太阳神集团”的诈骗团伙,该团伙组织成员组成“家庭”,并以“家庭”为单位在广州市、惠州市等地集中居住并在出租屋内实施诈骗,同时以传销形式吸纳、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由业务员、家长、中级主管、店长、高级主管、经理等职务组织而成。各被告人主要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虚构女性身份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自己或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或没钱交房租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家庭定期对成员进行话术培训,交流学习行骗的技巧,成员间相互帮助,已以达到成功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广州太阳神传销
被告人张某乙2017年加入团伙实施诈骗,后晋升为店长,管理广东惠州片区以陈某甲、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丙、沈某某(后四人已另案处理)为首的五个家庭,负责诈骗金额的登记与上缴工作,得到每月三千至五千元奖励。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张某乙共收缴诈骗金额856052.468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甲2018年1月加入团伙,2019年3月1日组建以惠州市惠城区**路**号**花园**楼***房为窝点的家庭,担任家长的职位,其具体实施诈骗,并负责管理被告人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五名家庭成员,将诈骗赃款上缴给被告人张某乙。经统计,根据2018年1月至案发的微信入账流水,被告人陈某甲加入团伙后,六名被告人诈骗赃款为207179.01元人民币;其单独诈骗数额为65470.32元。
被告人李某甲2017年7月加入团伙,2019年3月1日加入陈某甲组建的家庭成为家庭成员。经统计,根据2018年1月至案发的微信入账流水,被告人李某甲加入团伙后,六名被告人诈骗赃款为207179.01元人民币;其单独诈骗数额为53171.62元。
被告人梁某乙2015年9月加入团伙,2019年3月1日加入陈某甲组建的家庭成为家庭成员。经统计,根据2018年1月至案发的微信入账流水,被告人梁某乙加入团伙后,六名被告人诈骗赃款为207179.01元人民币;其单独诈骗数额为45442.51元。广州太阳神传销
被告人许某甲2018年9月加入团伙,2019年3月1日加入陈某甲组建的家庭成为家庭成员。经统计,根据2018年9月至案发的微信入账流水,被告人许某甲加入团伙后,六名被告人诈骗赃款为102586.24元。广州太阳神传销
被告人吴某某2018年7月加入团伙,2019年3月1日加入陈某甲组建的家庭成为家庭成员。经统计,根据2018年7月至案发的微信入账流水,被告人吴某某加入团伙后,六名被告人诈骗赃款为132398.51元。
被告人邓某甲2018年2月加入团伙,2019年3月1日加入陈某甲组建的家庭成为家庭成员。经统计,根据2018年2月至案发的微信入账流水,被告人邓某甲加入团伙后,六名被告人诈骗赃款为183819.17元;其单独诈骗数额为43094.57元。
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楼***房将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七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用手机等物品。同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商城地面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张某乙,当场缴获白色吉普车一辆(车牌号粤S0N****),从其身上查获疑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VIVO)、银行卡3张等物品;从其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镇**街**号***房的住处缴获账本四本、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条157张、职员简历表87张、身份证复印件85份、疑似手写账单48份、宣传资料2份、注册表119份、手机sim卡2张(卡号:134*******、132*********)、身份证一张(姓名:李某丁)、银行卡2张、手机三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流水、存款单等;3.证人证言:李某乙、沈某某、罗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李华广、张进杨、吴华南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结伙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李某甲、梁某乙、许某甲、吴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账本、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条、职员简历表、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已被缴获并暂扣押于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