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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销头目以阳光扶贫工程搞传销2011年至今才被逮捕

来源:四川传销头目责任编辑:四川传销头目2020-12-24 19:21

风清扬传销网获知,四川传销头目以阳光扶贫工程搞传销2011年至今才被逮捕

民检公诉刑诉〔2020〕62

被告人郑*林,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编辑搜图

 

四川传销头目以阳光扶贫工程搞传销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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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销头目以阳光扶贫工程搞传销骗人


 

值班律师马**,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基,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玲,女,*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写**,民乐县*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钱**,女,*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春,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民乐县*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林、李*、贾*基、贾*玲、钱**、郑*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7月16日一次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4日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在四川省达州市、雅安市、资阳市先后出现了“一带三阳光扶贫工程”传销活动。该活动以国家领导人引进并扶持的项目为幌子,以发展下线可返现奖励、“出局”可挣到450万元的巨额效益分红为诱饵,通过“谎言邀约、二沟、四沟、转网”等活动,引诱他人参加,要求参加者缴纳产品申购费40100元,不断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购买的份额晋升级别和分红返利。

2012年11月被告人郑*林,2013年1月被告人郑*春,2013年3月被告人钱**,2015年1月被告人李*、贾*基,2015年2月被告人贾*玲先后加入“一带三阳光扶贫工程”传销活动。按照该传销活动的规则,上述各被告人参与以谎言邀约他人,带领新人“转网”、“定网”、“接网”,租房接待新人,安排做“二沟”、“四沟”,召开“夕会”、“家长会”、“经理会”,进行思想 “跟进”,按照“生活管理经营20条”管理下线,领取分发返现奖励、手提皮包及其他传销活动事宜。至案发前,被告人郑*林、李*、贾*基、贾*玲、钱**、郑*春的下线人数分别是79人、74人、67人、47人、39人、39人,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下线人员层级图,人员档案等书证;

2.证人张*、王*、樊*、杨**、吕*、哈**、田*、杨*、孙**、鲁**、毛**、任**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林、李*、贾*基、贾*玲、钱**、郑*春的供述与辩解;

4.证实本案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林、李*、贾*基、贾*玲、钱**、郑*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四川传销头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李*、贾*基、贾*玲、钱**、郑*春以推销申购虚拟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传销头目郑*林、李*、贾*基、贾*玲、钱**、郑*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林、李*、贾*基、贾*玲、钱**、郑*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四川传销头目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小燕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林现被取保候审于*;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于*;被告人贾*基现被取保候审于*;被告人贾*玲现被取保候审于*;被告人钱**现被取保候审于*;被告人郑*春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传销头目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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