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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9800元可回报108万元?还可以享受养老服务?假的!是传销!

来源:养老服务传销责任编辑:养老服务传销2020-11-04 15:06
  • 11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兴办养老机构为由,采用“民间小额保本、互助理财”的传销手段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承担传销活动的宣传讲师,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李某莲于2017年2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以兴办养老机构为由,采用“民间小额保本、互助理财”的传销手段,并聘请被告人黄某坤、侯某燕承担传销活动的宣传讲师,引诱听课者参加传销活动。

    宣传参与人必须缴纳9800元,然后按照“创业盘、财富盘、爱心盘”等三盘模式运行发展下线,通过抽取下线人头费来回馈先缴纳款项的人员,承诺既可以暴富,最终可获得108万元的高额回报,将来也可以在建好的养老院享受优质养老服务,陈某甲、胡某甲、倪某、胡某乙、李某、李某乙、孙某甲、顾某甲、高某、卞某甲、游某、卞某乙、宋某甲等百余人先后向李某莲等人缴纳资金共计人民币1218700元(详见附表)。

     

    李某莲收取的资金除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经费、购买车辆及其个人消费等支出外,未能交代其他大部分资金的去向,亦未有实际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坤于2017年3月24日左右至8月14日左右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侯某燕于2017年4月2日左右至8月15日左右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侯某燕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退出上述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还查明,李某莲于2019年12月21日因病死亡,经公安机关对李某莲名下资产进行查询,未有发现其名下登记的银行账户有资产,及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坤、侯某燕以李某莲兴办养老机构为名,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的职责,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黄某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侯某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坤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侯某燕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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