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传销尚朋高科传销组织覆灭记
芜湖传销尚朋高科传销组织覆灭记
芜湖传销尚朋高科传销组织覆灭记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区**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芜湖传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镇**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1日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至2006年7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芜湖传销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芜湖传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经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尚朋高科”网站以缴纳会员费成为合伙人、公司上市即可分红、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骗取会员财物,具体运营模式是:1.会员层级:经注册会员推荐即可注册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不限层级、不限人数;2.会员缴费:会员每个月需缴纳会员费人民币860元或在网站上购物人民币860元,直至交满2年;3.抽成获利: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每个月都可从“尚朋高科”领取动态奖金,发展有效团队会员8个人以上即可每月领取动态奖金600元,发展有效团队会员人数越多,可领取动态奖金越多。
之后,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发展下线会员,创建会员微信群,对外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陈某某及郑某某、翁某某等人,部分下线会员又继续发展下线。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许爱芳在“尚朋高科”组织中发展下线层级7层,发展下线人数83人,共计领取动态奖金约人民币5万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经被告人许某某介绍注册“尚朋高科”会员,并通过微信发展下线,创建会员微信群,对外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发展下线会员黄某某、甘某某、戴某某等人,部分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朋高科”组织中发展下线层级6层,发展下线人数70人,共计领取动态奖金约人民币3800余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福清市江阴镇江阴口岸管理中心保安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宣传材料、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任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群成员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网页会员信息截图、会员订单信息记录、会员账号层级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杭
陈 琳
2020年3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374页;
3、量刑建议书7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