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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暴力传销团伙众多成员终于被逮捕

来源:长沙暴力传销团伙责任编辑:长沙暴力传销团伙2020-10-20 21:09

风清扬传销网讯:长沙暴力传销团伙众多成员终于被逮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巷**路**号**栋**房)。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苑**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云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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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暴力传销团伙众多成员终于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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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暴力传销团伙众多成员终于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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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暴力传销团伙众多成员终于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北省唐县王京镇北安**村**街**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区**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江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夜宵店,与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郭某甲、戴某某商量,称其丈夫被告人黄某某因传销被下线控制在长沙市天心区**庄**栋**房,其请求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帮忙将被告人黄某某解救出来,并把之前退给传销参与人员的钱想办法追回来。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均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周某甲提议以假冒民警的身份吓住对方,再伺机行事,随后其回到家中拿了两副手铐,并叫来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去长沙市天心区**庄园**园**栋**。当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车搭载被告人马某某、戴某某和曾某某、龙某某,被告人江某某、郭某甲搭乘出租车,七人一起前往天心区**小区**园**栋**房。由被告人黄某某开门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进入房间内,被告人周某甲以警察的身份让房间内所有人蹲在地上,上交手机,并殴打了被害人李某乙,将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用手铐反铐。

在查看了房内所有人手机支付宝余额,得知之前被告人黄某某退的钱到了在**小区的传销人员手中后,被告人周某甲、江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和曾某某、龙某某在李某乙的带领下前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的另一传销人员居住地。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进入房间后,依然采用冒充警察的方式勒令房内人员蹲在地上,并将被害人李某丙用手铐反铐。被告人周某甲在查看房内人员的手机后,强行让被害人李某丙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曾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8万元。随后被告人周某甲、江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等人一起离开现场。所得9万元被被告人黄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8月14日当天,被告人周某甲、江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铐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段某某、张某乙、周某乙、郭某乙、蒋某甲、王某某、李某甲、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江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江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江某某、黄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玲

检察官助理:谭杰  长沙暴力传销团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暴力传销团伙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长沙暴力传销团伙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5.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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