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继淘小铺的高佣制度引人注目后,聚多佳品仍“顶风作案”。社交电商的道路将何去何从?希望群众们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理性对待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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