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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好兄弟因为传销经济问题开启打砸抢非法

来源:因为传销经济问题责任编辑:因为传销经济问题2020-09-13 17:38

风清扬传销网讯:曾经好兄弟因为传销经济问题开启打砸抢非法拘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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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好兄弟因为传销经济问题开启打砸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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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好兄弟因为传销经济问题开启打砸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8********,汉族,大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号。

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解决债务纠纷,伙同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弄**栋**号办公室,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拉入刘某某车内,并带至江苏省常州市**镇**村一农宅,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后留宿当地**宾馆。至次日9时许,被害人方被带回上海。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至七宝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于4月14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拒不认罪,被告人吴某某先交代了其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警记录、办公室被砸照片、进出车辆截图、拘禁地照片;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单》及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旅馆住宿登记、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二人结伙将被害人王某某非法拘禁的经过。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王某某的讯问笔录、接警记录,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的传销行为而产生的经济纠纷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截图辨认,证实其二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视谅解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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