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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头目干了三年被逮捕(2)

来源: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头目责任编辑: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传2020-09-12 23:18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7月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7月前后开始担任金某某经理室的自律配合,并在此后任自律总管。任职期间,与大总管金某某一起参加总管会,听取上级老总的工作安排;负责本经理室的自律工作,检查本经理室成员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本经理室组织的家庭会,提出对本经理室的自律要求;与其他三个互动经理室的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一起,对互动经理室进行交叉自律检查。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同年11月任金某某经理室的经晨窗口。任职期间,负责组织开展本经理室经晨会和素质课的工作,确定每周举办经晨会、素质课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其他互动经理室的经晨窗口,将其他互动经理室举办经晨活动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本经理室内公布,供本经理室传销人员报名参加。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同年11月担任金某某经理室的能力配合。任职期间,配合能力总管金某某(临时兼任)管理传销人员能力方面的工作,与金某某一起参加四个互动经理室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的会议,由能力总管向参加会议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汇报能力方面的工作,在确定整个团队的副班能力培训人员后,通知人员参加。

经查,至案发时止,金某某经理室、丁某某经理室、程某甲经理室、韩某某经理室共有传销人员65人。

2020年1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在统一行动中抓获上列四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金某某、陈某某、何长建等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金某某、陈某某、郭某甲等人处扣押的传销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翟某某、李某某、郭某乙、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被告人钱某某、沈某某、涂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渊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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