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49800传销组织头目被逮捕
大连49800传销组织头目被逮捕
大连49800传销组织头目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辽宁省**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出资加入瓦房店、长兴岛两地“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没有任何实际销售产品或服务,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至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已经从该传销组织最基础的发展层逐步发展到C2、C3层级(三级以上层级),组织、领导盘内传销人员六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传销基础盘架构图、微信截图照片、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行业规范、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大连49800传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大连49800传销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宫桂清
2020年4月21日 大连49800传销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大连49800传销
5. 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