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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传销头目

来源:南京资本运作责任编辑:南京资本运作2020-09-03 21:15

风清扬传销网讯:南京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传销头目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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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游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组**号。被告人游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住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都昌县,住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住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谷某某、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谷某某、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5年以来,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谷某某、陈某甲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被告人游某某任老总职务,被告人邱某某任大总管职务,被告人周某某任能力总管职务,被告人袁某某任能力总管职务,被告人谷某某任自律配合职务,被告人陈某甲任素质窗口职务。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任某某等人及被告人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谷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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