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股东群中获得的信息来看,需缴纳几百到千万的奋勇成为天九集团股东,与此同时天九给股东的承诺是年化收益不低于20%。
很显然,天九集团涉嫌超范围经营;略懂经济常识的应该知道,承诺保本并且年化20%的收益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见其运作模式如王某所说是“庞氏骗局”。
而针对天九集团涉嫌超范围经营一事,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
天九集团与被“孵化”企业纠纷
笔者从被孵化企业与参与者签署的合同中有一项名为独家区域合作权益金的费用,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中参与者需向被孵化企业支付54万元。而独家区域合作权益金就占到了54万元中的24万元,据参与者反映,这笔24万元的款项全部流入天九集团,另有参与者透露,自己在投资的70万元中,有40万作为权益金流入天九集团。
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很多被天九集团“孵化”的公司或项目,同样成为天九集团渔利的工具。
武汉某公司(加盟商,乙方公司)在疫情期间进行项目考察,经天九共享控股集团监管担保介绍,联系到北京某公司(甲方公司)成为联营加盟商。
在武汉某公司未加盟北京某公司时,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哄骗我们加盟成为他们的加盟商,当时在四月份的时候该公司称旗下孵化了很多大网红,包括"球球"(网红艺人名称)等等,加盟后发现,他们所谓孵化的"大网红"实际跟他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以及跟他们加盟合作后,合同协议上的很多条款,都没有履行到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履行的合同条款和欺骗行为见以下内容。
1、加盟实际分成与合同协议明显不相符,欺诈加盟商,行为可耻。
2、北京某传媒承诺在我公司开业当天提供线下主播,并以此为条件诱逼我司提前签下协议合同,接管其场地,结果未履行承诺,且拖欠员工工资,严重欺骗加盟商,欺骗员工,行为可耻。
3、到目前为止,北京某公司未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内容规定给加盟商提供主播,不履行协议承诺,违背信誉,欺骗加盟商,行为可耻。
4、根据合同要求,北京某公司应在我公司开业当天指派相关人员对我司进行开业指导,结果未履行合同要求,违背承诺和信誉,欺骗加盟商,行为可耻。
5、根据合同要求,北京某公司应在我公司营业期间提供2名运营人员,结果一直未履行其承诺,欺骗加盟商,行为可耻。
6、根据合同要求,北京某公司应为我公司每月提供三场电商直播带货,可结果未有能力提供,一直未履行其合同承诺,且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骗加盟商,行为可耻。
篇幅原因,相关证据不做列举。
所谓一丘之貉,天九集团作担保的所谓项目看来并不靠谱。
而被天九集团直接孵化的项目,天九集团要从中抽取巨额的权益金(更像是中介费),收取权益金后自然导致参与者的投资金额水涨船高,同时给被孵化项目方带来巨大风险:参与者的预期回报会提高很多,从而致使被孵化项目方的经营风险骤增。
据悉,天九集团某分公司已经至少持有两家被孵化方的股份,一家持有18%,一家持有6%。
而孵化企业与参与者纠纷在日前文章中有过说明,在此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