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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酒联储”涉亿元骗局大起底!号称千吨(2)

来源:山东酒联储骗局责任编辑:山东酒联储骗局2020-08-26 22:52

而在2019年9月,历城公安分局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酒联储”公司立案侦查。

财产查控:银行账户存款已不到3万元

如今,在裁判文书网上,涉及“酒联储”所引发的判例已超过百个,除了客户追缴投资,也有员工讨要工资——因为涉及非吸案件调查,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许多起诉的案件判驳回。

在今年7月最新判决的一起员工向“酒联储”追讨6000元的案例中,经过一系列执行,历城法院作出了执行终本的裁定——2020年7月15日、7月28日,该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酒联储”的不动产、车辆、证券、基金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反馈发现“酒联储”名下无房产信息,财付通账户无开户信息,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鲁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银行账户存款29793.63元,其营业场所也改作他途。除以上财产线索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同时,“酒联储”因涉嫌非吸,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7日历城公安分局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会锋执行逮捕。

如今,这起因“酒”而起的非吸大案,依旧在等待结局。只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再好喝的非吸之“酒”,也让人“上头”啊!

【相关链接】

涉嫌变相非吸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本案中,被告“酒联储”以商品回购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原浆白酒,并收取了相应的价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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