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DNA检验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书与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黄林波、韩建勇、华中军、刘孝林、付建平、易有良、陈晓辉非法拘禁他人,并以体罚虐待、殴打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贯某某、钟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他人抛尸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拘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晓辉曾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旻
代理检察员:肖 琳
2015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许世康、罗红、陈国录、黄林波、韩建勇、华中军、刘孝林、付建平、易有良、陈晓辉、贯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案卷十四册,光盘三十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