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李康志、王志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分析意见书与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康志、王志立结伙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以体罚、殴打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与本院榕检公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合并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晓平
代理检察员:肖 琳
2016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康志和王志立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案卷15册,光盘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