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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传销以恐吓、殴打、体罚等“抖人”手段(2)

来源:福建传销责任编辑:福建传销2020-08-12 23:50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谢某甲、邓某某、高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郑某某、陈某某、杜某丙、查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康志、王志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分析意见书与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康志、王志立结伙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以体罚、殴打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与本院榕检公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合并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晓平

代理检察员:肖  琳

2016年3月7

 

附:

      1、被告人李康志和王志立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案卷1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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