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安徽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头目只有小学文化!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乡**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安徽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头目只有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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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经其上线赵某某、智某某(另案起诉)拉拢,宣传,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安徽,于2019年9月19日将48930元投资款打到智某某指定的赵某某的卡上,加入了“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参与传销活动。该项目宣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国家投资的隐形项目,每人投资49800元,再拉3人,3、5个月就能翻盘,6到9个月保本,年收入过百万。
该“民间志愿互助理财”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晋级发展模式,团队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列分为发展层、A层、B层、C1层、C2层、C3层。要加入该组织需要投资人交纳49800元,交完钱成为该组织的发展层人员,这时发展层人员可以发展下线,同时该组织的其他级别人员也可以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员都放在发展层。
当发展人员数达到27人时,发展层的27人晋升到A层。按加入的顺序分别编号1-27,该27人分为3组,每组9人,其中1、4、7、10、13、16、19、22、25分为一组,2、5、8、11、14、17、20、23、26分为一组。3、6、9、12、15、18、21、24、27分为一组,该三个小组单独发展,若其中一组的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发展层人员晋升到A层,按上述方式分组,原A层的9人晋升到B层,B层的9人分为3组,每组3人(不需按条件分配)。
晋升到B层的人员,需9个A层的人员及3个B层的人员及1个C1级别的人员共同再去发展27个发展层人员,且B层人员需要具备3个以上的直接或间接下线,否则直接被弹出局,弹出局人员可获得51000元。发展层每达到27人,则A层、B层、C1层、C2层、C3层逐级晋级,C3层下的三个C2满员后自动出局。
该组织内部资金收取和分利管理工作由C1层具体负责,新加入的人员将49800元交纳C1层后,C1层按照层级将49800元按照固定份额由各层级及相关人员分掉,其中推荐人员获得8800元的推荐奖,A层人员获得5000元岗位工资,B层人员获得4000元工资,C1层人员获得8000元工资,C2层人员获得10000元工资,C3层人员获得14000元工资。
2016年9月至2018年期间,刘某某加入后在五台县境通过直接发展下线8人,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共计40余人,直接、间接吸收传销资金150万余元。刘某某成为该平台的“C1家长”,但其未直接收取、分配下线投资款,其下线的投资款均交给智某某或者智某某指定的上线账户,并由智某某及其上线进行分配。刘某某收到智某某给付的推荐奖励17600元、岗位工资54200元,共计71800元。其退还下线胡某某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安徽民间自愿互助理财
安徽民间自愿互助理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积极宣传发展下线30人以上,组织层级共6层,直接、间接吸收传销资金15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还部分下线投资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