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院:杨华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现在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光盘六张
4.量刑建议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证人名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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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唐某某、万某某、任某某现在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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