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丰城市传销人员收缴新人手机恐吓洗脑终于被逮捕
告人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6********,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5月6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丰城市传销人员收缴新人手机恐吓洗脑终
丰城市传销人员收缴新人手机恐吓洗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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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1月7日,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分别被骗至一传销组织租赁的,位于丰城市**街道**巷**号**局**栋**单元**楼右边的住房内。该传销组织主要架构为“主任”(管理者)、“老板”(已交钱的传销人员)、“帅哥、美女”(刚到组织尚未交钱的人员)三级。在该传销组织,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的身份为“老板”,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的身份为“美女、帅哥”。
该租赁房屋系普通的居民住房,两室一厅一卫,但是房子的窗户用钉子固定,大门另外加了一把锁。“主任”(化名云诚,身份不祥)外出时,就由“老板”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实施对被害人傅小林、谢招绕的监管,帮助“主任”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一进入该住所,就均被收缴手机,受到恐吓,洗脑,未经允许不得离开住房,一举一动受到监督,并被要求对“主任”绝对服从等,直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物;证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陈述;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