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下旬,被害人施某甲被骗入位于本市**村**栋**室的该传销组织一窝点内,即被以上述手段控制拘禁,2016年7月12日6时许,被害人施某甲于该传销窝点坠楼身亡。被告人王东得知情况后,指使朱某某等人立即将传销窝点转移,以逃避公安机关追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传销组织的房屋租凭合同、施某甲2万元存账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施某乙、施某丙、丁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强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东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