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暴力控制新人,昼夜看守新人手段
风清扬反传销网讯:传销人暴力控制新人,昼夜看守新人手段令人发指!终于被判刑,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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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暴力控制新人,昼夜看守新人手段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无业。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广东省高州市南塘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袁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甲在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暴力“传销”组织一案中,采用夜间看守、担任“带师傅”角色等手段,先后对4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具体分述如下:
1. 2017年9月,被告人梁某甲与何某某等人在江苏省高邮市何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某多日,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担任“带师傅”。
2.2018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与刘某某等人在江苏省高邮市刘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程某某多日,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夜间看守。
3.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甲与夏某某等人在江苏省镇江市夏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袁某某多日,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夜间看守。
4.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甲与夏某某等人在江苏省镇江市夏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严某某多日,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夜间看守。
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梁某乙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及同案犯夏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