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因包庇传销组织被判刑,大快人心
风清扬反传销网讯:王某某因包庇传销组织被判刑,大快人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思南县**局****大队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附**号。因涉嫌受贿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包庇传销
本案由思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包庇传销

王某某因包庇传销组织被判刑,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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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包庇传销组织被判刑,大快人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和价值14.672177万元的金条5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思南***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某甲与陈某某发生经济纠纷,并多次到思南县**局**大队控告陈某某合同诈骗。为得到王某某关照,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公司实际投资人刘某某邀请王某某在思南县***餐馆聚餐,饭后在王某某驾车欲离开时,将用黑色方便袋装的3万元现金送给王某某。
2.2013年7月,思南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到思南县**局**大队控告其合作社股东杨某某挪用合作社资金,经侦大队受案后,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并扣押了涉案资金20万元。何某某为将扣押的20万元涉案资金发还合作社,并得到王某某的关照和帮助,2015年的一天,何某某在思南县江岸明都一组团和二组团中间的一条支路处将用黑色方便袋装着的3万元现金送给王某某。
3.2015年10月9日,王某某以借钱为名向谢某某索要8万元,谢某某因涉嫌经济犯罪正被思南县**局**大队立案侦查,为得到王某某关照,其便安排其子谢某甲打款给王某某,谢某甲又让其叔谢某乙转了8万元至王某某6222022408003803569的银行账户。
4.2015年11月9日,思南县***煤矿的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思南县**局立案侦查。***煤矿因系挂靠在曹某某经营的贵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名下,从而导致**矿业公司资产被冻结,曹某某因此多次到思南县**局**大队报案,控告李某某非法集资,想以此让法院解除**矿业公司被冻结的财产。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曹某某为得到王某某关照,在思南县公安局门口附近将用黑色方便袋装着的3万元现金送给王某某。包庇传销
5.2015年,李某甲因与谢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并到思南县**局**大队控告谢某某。期间,李某甲多次找到王某某,请其帮忙从谢某某处追回340万元欠款。后经王某某帮忙,李某甲得到了谢某某欠其的340万元欠款。为感谢王某某的关照,2017年的一天,李某甲通过李某乙在思南东收费站加油站附近送给王某某12万元现金。
6.2016年,思南县**局**大队侦办“3.29”网络传销案,李某丙多次找到王某某,请求王某某为涉案人员徐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得到王某某的关照,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李某丙在思南县江岸名都搓一顿餐馆附近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现金。同年12月的一天,李某丙在思南县收费站附近再次送给王某某10万元现金。
7.2018年7月,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到思南县**局**大队控告公司出纳杨某甲侵占公司财产。为得到王某某的关照,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廖某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
8.2018年下半年,思南县***中学股东覃某某到**大队控告钟某某私刻公章。为得到王某某的关照,2018年底的一天,覃某某在思南县江岸名都二组团附近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
9.2018年3月,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和股东余某某多次到**大队控告其公司股东梁某某挪用公司资金。为得到王某某的关照,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向某某在思南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堂送给王某某5万元现金。因害怕被查处,2019年3月的一天,王某某委托余某某将收受的5万元现金退还给了向某某。
10.2016年,思南县**局**大队侦办“3.29”网络传销案,庞某某找到王某某为涉案人员王某丙办理取保候审,为得到王某某的关照,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庞某某在思南县乌江酒店马路边送给王某某10万元现金,同年11月初的一天,庞某某在思南“搓一顿”餐馆附近再次送给王某某10万元现金。2017年,庞某某找到王某某请其帮忙解冻未涉案资产,为得到王某某关照,庞某某送给王某某共计价值14.672177万元的黄金金条五根。
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缴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何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86万元和价值14.672177万元的黄金金条5根,共计100.6721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缴涉案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拢云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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