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被抓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高某甲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3月20日被假释。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投资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返利为目的,实施网络传销,涉案人员涉及江苏、新疆、辽宁、安徽等多个省份。该传销组织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注册账号,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高额回报,包括静态红利、动态佣金。其中静态红利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的红利。动态佣金为投资者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普通代理的注册,代理号注册完成之后就可以发展会员,根据发展的会员以及自己的投资金额成为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四级代理、五级代理以及终极代理。每级代理收取下级会员的佣金,级别越高佣金越多,最高可以拿到下线25代的提成,提成资金比例为1%至50%不等。
2016年8月,被告人高某甲在钱某某(已判决)的介绍下加入百家利,先后发展高某乙、云某某、睢某某等人员参加,为4级以上代理,发展下级会员4层级约107人,并担任“云朵白菜市场”微信群群主,用于对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管理,宣传**。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石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同案犯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截屏、微信转账记录、远程勘验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缴纳的投资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网络传销被抓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高某甲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3月20日被假释。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投资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返利为目的,实施网络传销,涉案人员涉及江苏、新疆、辽宁、安徽等多个省份。该传销组织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注册账号,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高额回报,包括静态红利、动态佣金。其中静态红利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的红利。动态佣金为投资者成为会员后,可以进行普通代理的注册,代理号注册完成之后就可以发展会员,根据发展的会员以及自己的投资金额成为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四级代理、五级代理以及终极代理。每级代理收取下级会员的佣金,级别越高佣金越多,最高可以拿到下线25代的提成,提成资金比例为1%至50%不等。
2016年8月,被告人高某甲在钱某某(已判决)的介绍下加入百家利,先后发展高某乙、云某某、睢某某等人员参加,为4级以上代理,发展下级会员4层级约107人,并担任“云朵白菜市场”微信群群主,用于对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管理,宣传**。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石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同案犯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截屏、微信转账记录、远程勘验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缴纳的投资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