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万源积分传销组织被判刑
被告人陈刚,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绍武,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张某某、陈绍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彝家山寨苦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四川彝家山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四川彝家山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甘洛县彝家山寨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高明安(另处,已逮捕),食品公司、进出口公司、科技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均在成都高新区**路**号。
2017年6月底起,高明安任命被告人陈刚为进出口公司负责人,陈刚设计了“万源积分”项目,对外宣传以“买商品送积分送代理权”的方式非法集资。投资者从进出口公司购买彝家山寨苦荞商品及玉石皮包等商品后,可获得商品“等值”的万源积分,也可以从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的科技公司获得彝家山寨苦荞商品的经销代理权。之后万源积分每周可获得9%的收益,最高增长到3倍为止,且万源积分既可以按照一分价值一元人民币的方式在科技公司运营的“笨老板商城”购买彝家山寨品牌的苦荞产品,也可以将来对接到外网的虚拟币“一积分”进行变现。但是进出口公司和科技公司“笨老板商城”上销售的商品价格畸高,商品销售只是幌子,实际上投资者均是看中万源积分的高额收益和将来可以变现的承诺前来投资。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为了扩大集资规模,高明安、陈刚等人采用传销的方法,即设置若干销售团队,销售团队领导人可以获得集资款20%的现金奖励,推荐新人也可以获得现金奖励,销售团队领导人以下按照“508”模式分配利润,即投资人的上一代获得投资人万源积分的8%作为奖励、上两代暂不获得奖励、上三代获得投资人万源积分的5%作为奖励。被告人陈绍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化名“陈思佛”,负责向来投资的群众讲课,宣扬万源积分项目。张某某既以科技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以签订代理权和运营“笨老板商城”的方式参与,也曾担任过“五福”系统这一销售团队的负责人。
2017年8月底,万源积分对接国交网,可以兑换虚拟币一积分,但是进出口公司对兑换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投资者只有一部分万源积分可以兑换成一积分。同时高明安等人宣扬、炒作一积分,宣称一积分的价格会暴涨,部分投资者选择在外网直接追加投资购买一积分。
2017年9 月8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宣布禁止交易虚拟币,国交网上的一积分交易被关停。内网万源积分无法变现,外网的一积分也不能交易。之后高明安、陈刚等人宣布将万源积分对接国外的“维多利亚”外盘等,但是始终无法将万源积分和一积分变现,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8年4月26日,陈刚经警察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18年7月9日,陈绍武在成都市成华区佳州星城小区被警察抓获。2018年8月23日,张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泉派出所办理户口事宜时被抓获。
经鉴定,截至提起公诉前,共有130名投资者报案。该130名投资者共计被诈骗1390余万元,在案发前获得的收益、返利等共计2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张某某、陈绍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陈绍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