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事实。
二、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结合本案,该公司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的销售与产品没有任何牵连,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该公司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
这种层层代理的模式,永无尽头。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是传销不变的本质特征,不管是传统传销还是网络传销,离不开三个本质特征:其一是收取入门费,其二是拉人头模式,其三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的业务是明显的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收取入门费的拉人头式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