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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会员投诉威逼利诱,甩锅,云诺现货到底是非法经营还是合同诈骗(2)

来源:云诺合同诈骗责任编辑:云诺合同诈骗2020-02-18 19:01
  • 而根据公安部下发《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中指出
  •  本指南所称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各种交易平台,非法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涉案金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的行为。
  • 根据我国《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未经批准开展上述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各类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人及其发展的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 一、立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这里云诺的涉案金额是肯定在30万以上,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在指南中规定了认证机构
  • (二)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 而关于关于非法现货交易认定工作程序,《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的通知》做出了规定证据标准。各证监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应当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案件卷宗等为依据,对商品现货市场有关活动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书面审查。遇有因事实不清、材料不全面而难以形成认定判断的,证监局应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 在《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
  • 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 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 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 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 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来看盘锦云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 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交易所维权,一般是因为提现返现困难,而遭到会员投诉举报,而这其中就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云诺现货交易当中,盘锦云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其本身不具备现货交易资质,隐瞒会员事实真相,而诈骗罪的一个要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公司实际交易资金流向,这里提下,云诺在交易中用实际价值没有2800元的红酒来进行交易,在年后,以新冠肺炎为名,故意设置门槛,限制会员交易,造成无法提现,在会员举报后,以交割来进行威胁,也以交割来对法律进行规避,在其中,也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 而在盘锦云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交易过程中,其采用多层次发展人员数量,更是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 在最后提醒一下新会员,多看看,多思考,别听你的老大瞎忽悠。说什么竞争对手恶意诋毁,什么某些大佬以前也被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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